|
Keyno: |
62
|
会议纪要
|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
|
会议纪要
2016年8月22日
根据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有关文件及《宣城市人社局2016年社会保险稽查工作领导组会议纪要》精神,为使我区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市人社局政策相统一,区人社局于2016年8月16日召开了社会保险工作会议,对应参保未参保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做了相关规定:
一、参保补缴对象
具有宣州区户籍、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且原与宣州区各类企业或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员。
二、参保补缴程序
参保补缴对象携带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或皖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卡、反映本人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工资发放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表、证、卡、原始招录用文件、档案馆资料)等材料到宣州区征缴中心大厅办理缴费手续。
三、补缴标准
按皖政[2006]59号、省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以全省历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以28%为补缴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上述补缴基数的60%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其他问题的处理
1、村干部补缴按照宣州区委办秘字[2015]46号文件(关于印发《宣州区在职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2、被征地农民对象按照宣人社发[2013]30号文件参保的,仍按该文件处理;3、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定、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作出决定等情况作出的补缴决定参照皖人社秘[2013]14号文件审核确定补缴年限和基数。
五、执行时间
宣州区补缴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原补缴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发:各乡镇街道人社所,区经济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
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8月22日印发
(共印30份)
| |
Reg_Date:
2016/8/23 11:09:09
|
|
|
|